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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能源已经成为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2024年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我国能源领域基础性、统领性法律落地!
从2006年1月24日,能源法起草组正式成立,到2024年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历经18年,终于实现了落地,并填补了立法空白。
能源是国民经济的命脉,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我国已经是世界上最大的能源生产国和消费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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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马正平表示,“在中国能源发展历史长河中,将国家的能源战略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作为开展能源工作应当长期坚持的基本原则是第一次,为新时代能源高质量发展提供了行动指南,确保能源行业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能源法作为我国能源领域的基础性、统领性法律,对于进一步夯实能源行业法治根基,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具有重大且深远的意义。
整体情况
能源法共九章,主要内容依次为总则、能源规划、能源开发利用、能源市场体系、能源储备和应急、能源科技创新、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八十条。
能源法明确了能源的定义、能源工作坚持的原则、能源监管部门职责等内容,明确了各级各类能源规划的编制主体、编制依据,对完善能源开发制度、加强能源市场建设,健全能源储备体系和应急制度等做出了规定。
能源法中的能源,是指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核能、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以及电力、热力、氢能等。
国家坚持多措并举、精准施策、科学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完善节约能源政策,加强节约能源管理,综合采取经济、技术、宣传教育等措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全面降低能源消耗,防止能源浪费。
“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具体体现在:
国家完善能源开发利用政策,优化能源供应结构和消费结构,积极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发展,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国家建立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加快构建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体系。
国家加快建立主体多元、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监管有效的能源市场体系,依法规范能源市场秩序,平等保护能源市场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
国家完善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健全能源储备制度和能源应急机制,提升能源供给能力,保障能源安全、稳定、可靠、有效供给。
国家建立健全能源标准体系,保障能源安全和绿色低碳转型,促进能源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发展。
国家加强能源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支持能源开发利用的科技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 ,为能源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国家坚持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方针,积极促进能源国际合作。
具体内容
能源规划方面
国家制定和完善能源规划,发挥能源规划对能源发展的引领、指导和规范作用。编制能源规划,应当遵循能源发展规律,坚持统筹兼顾,强化科学论证,并明确规划期内能源发展的目标、主要任务、区域布局、重点项目、保障措施等。
能源规划包括全国综合能源规划、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区域能源规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规划等。
其中全国综合能源规划由国务院能源主管等部门组织编制,要与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区域能源规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规划要与上级的能源规划做好衔接。
能源开发利用
根据能源资源禀赋情况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统筹保障能源安全、优化能源结构、促进能源转型和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等因素,分类制定和完善能源开发利用政策。
支持优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合理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化石能源,推进非化石能源安全可靠有序替代化石能源,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能源主管部门制定非化石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发展目标,按年度监测非化石能源开发利用情况做好披露。
能源主管部门制定、组织实施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最低比重目标、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并进行监测、考核。供电企业、售电企业、相关电力用户和使用自备电厂供电的企业等承担消纳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责任。
统筹水电开发和生态保护,严格控制开发建设小型水电站。开发建设和更新改造水电站,要符合流域相关规划,并统筹兼顾防洪、生态、供水、灌溉、航运等方面的需要。
推进风能、太阳能开发利用,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加快风电和光伏发电基地建设,支持分布式风电和光伏发电就近开发利用,合理有序开发海上风电,积极发展光热发电。
鼓励合理开发利用生物质能,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发电、生物质能清洁供暖和生物液体燃料、生物天然气。国家促进海洋能规模化开发利用,因地制宜发展地热能。
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核电,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全国核电发展和布局,加强对核电站规划、选址、设计、建造、运行等环节的管理和监督。
优化煤炭开发布局和产业结构,鼓励发展煤矿矿区循环经济,优化煤炭消费结构,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发挥煤炭在能源供应体系中的基础保障和系统调节作用。
推动燃煤发电清洁高效发展,合理布局燃煤发电建设,提高燃煤发电的调节能力。
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加强电源电网协同建设,推进电网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和智能微电网建设,提高电网对可再生能源的接纳、配置和调控能力。
合理布局、积极有序开发建设抽水蓄能电站,推进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发挥各类储能在电力系统中的调节作用。积极有序推进氢能开发利用,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
为做好能源开发利用,推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鼓励发展分布式能源和多能互补、多能联供综合能源服务,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节约能源服务,提高终端能源消费清洁化、低碳化、高效化、智能化水平。
鼓励使用绿证、绿电。
对能源供应的企业的责任进行明确,如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事由不得拒绝或者中断能源供应服务,不得擅自提高价格、违法收取费用、减少供应数量或者限制购买数量。
从事能源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防止对生态环境的破坏,预防、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
对重点地区进行考虑,如重点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欠发达地区农村的能源发展,提高农村的能源供应能力和服务水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推动城乡能源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农村地区发生临时性能源供应短缺时,要优先保障农村生活用能和农业生产用能等。
能源市场体系
国家依法加强对能源领域自然垄断性业务的监管和调控,支持各类经营主体依法按照市场规则公平参与能源领域竞争性业务。
国家鼓励能源领域上下游企业通过订立长期协议等方式,依法按照市场化方式加强合作、协同发展,提升能源市场风险应对能力。协同推进能源资源勘探、设计施工、装备制造、项目融资、流通贸易、资讯服务等高质量发展,提升能源领域上下游全链条服务支撑能力。
能源储备和应急
能源储备实行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相结合,实物储备和产能储备、矿产地储备相统筹。
国家完善能源储备监管体制,加快能源储备设施建设,提高能源储备运营主体专业化水平,加强能源储备信息化建设,持续提升能源储备综合效能。
国家建立和完善能源预测预警体系,及时有效对能源供求变化、能源价格波动以及能源安全风险状况等进行预测预警;出现预警信号时依法采取应急措施。
能源科技创新
推动建立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为引领、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能源科技创新体系。
国家鼓励和支持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核能安全利用、氢能开发利用以及储能、节约能源等领域基础性、关键性和前沿性重大技术、装备及相关新材料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发展。
制定和完善产业、金融、政府采购等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能源科技创新。
建立重大能源科技创新平台,支持重大能源科技基础设施和能源技术研发、试验、检测、认证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动产学研以及能源上下游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创新;推动能源生产和供应的数字化、智能化发展,以及多种能源协同转换与集成互补;鼓励人才培养。
监督管理
能源主管部门加强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信用记录制度;并对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分。
亮点
●能源安全
要统筹发展和安全,总体方向是要能源转型,要用非化石能源去替代化石能源,但是它用的是“安全可靠有序替代”。
绿色低碳转型的以能源安全为底线,能源法中从章节到条目,能源安全的内涵始终贯穿真个能源法,如第五章能源储备和应急中,储备体系建设方面,国家完善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健全能源储备制度和能源应急机制,提升能源供给能力,保障能源安全、稳定、可靠、有效供给。
要实行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相结合,实物储备和产能储备、矿产地储备相统筹;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储备管理,确保政府储备安全。
日常能力建设方面,国家完善能源储备监管体制,加快能源储备设施建设,提高能源储备运营主体专业化水平,加强能源储备信息化建设,持续提升能源储备综合效能。将来的应急准备方面,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调联动的能源应急管理体制等。
在第三章能源开发利用中,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方面,要安全可靠的基础上,推进非化石能源替代化石能源;关于煤炭开发方面,要发挥煤炭在能源供应体系中的基础保障和系统调节作用。
● 绿色低碳转型
能源法中提出,要坚持能源结构调整,支持优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合理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化石能源;制定非化石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发展目标,按年度监测非化石能源开发利用情况。能源法的颁布将以更大力度推动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在机制转型方面,建立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加快构建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体系。
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种类方面,能源法对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热力、氢能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写到最后
能源法的颁布,是中国向全世界表达能源转型的态度与方向,和中国积极参与国际治理的主张和立场;填补了我国在能源法律法规在顶层设计上的空白。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与之前颁布指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使得中国的能源法律体系的框架初步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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