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增值税的核定扣除,是很多小伙伴在学习税法的时候会觉得有疑惑的地方,今天小编就结合政策,和大家一起来梳理一下农产品核定扣除的相关知识点。
核定方法
目前我们国家大部分地区使用的是“投入产出法”对农产品增值税的进行税额进行核定抵扣。主要的方法有三类:
① 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货物,并且能够形成产品;
② 购进农产品并直接进行销售;
③ 购机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
针对这三类核定方法税法上又有不同的处理:
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货物,
并且能够形成产品
投入产出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举例说明:历历公司2月销售100吨巴氏杀菌牛奶,主营业务成本为500万元,农产品耗用率为80%,原奶购买单价为1000元/吨,原奶单耗数量为1.03。要求使用投入产出法对可抵扣的进行税额进行计算。
可抵扣税额=耗用数量*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100*1.03*0.1*9/(1+9%)=85.05万元。
注:产出的巴氏杀菌奶采用9%的增资税低税率。
成本法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举例说明:某餐饮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处购入肉鸡,加工成香辣鸡丁进行销售。该试点纳税人按照成本法核定的农产品耗用率是0.6215,当月的销售成本是200000元,则纳税人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为:
200000×0.6215×6%÷(1+6%)=7036(元)
注:餐饮业的适用税率为6%
购进农产品并直接进行销售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9%/(1+9%)
举例说明:井井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月初库存农产品100吨,购买时的价格为0.1万/吨;当月从农民手中新购入农产品100吨,每吨价格0.2万元。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为1万元。受疫情影响,当月直接对外销售农产品5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50万元。已知农产品损耗率为3%,求井井公司2月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农产品加权平均购买单价=(100*0.1+100*0.2)/200=0.15万/吨。
所以可抵扣的进项税=0.15*50/(1-3%)*9%/(1+9%)=0.64万元
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
这里的“不构成货物实体”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相关的会计处理
在了解完税法处理之后,我们再来了解下相关的会计处理。
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货物,
且构成产品实体
举例说明:H公司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购进500万元,采用核定扣除的方法
借:原材料—原乳500万元
贷:银行存款500万元
假设当月核定抵扣进项税额10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万元
贷:主营业务成本 10万元
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
且不构成货物实体
举例说明:某生产酱肉的食品公司1月外购生产酱肉所需的花椒、大料、老抽等调味品共计5万元。假定2月生产耗用调味品2万元,当月调味品核定扣除进项税额=2×13%÷(1+13%)=0.23(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0.23
贷:主营业务成本 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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