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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再出手!碳交易市场新规上线!

  • 原创 2024-11-30
  • 何李聊ESG


大家好,这里是何李用大白话讲ESG |

第303篇原创文章


2024年1月1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指出将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完善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该意见实现了美丽中国顶层制度的落地。


2024年2月4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7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正式发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共33条,《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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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以往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管理的依据最大的不同点在于,本次《条例》是以专门行政法规形式发布,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管理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在碳市场发展方面具有里程碑意义,开启了碳排放权交易的法治新局面,为我国实现“双碳”目标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保护。


让我们来看一下该《条例》吧。


《条例》基本情况


➢ 出台背景



■ 2011年10月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湖北、深圳、福建启动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试点工作。2017年12月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2021年7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上线交易。


■ 上线交易以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整体平稳,年均覆盖二氧化碳排放量约51亿吨,占全国总排放量的比例超过40%。


截至2023年底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共纳入2257家发电企业,累计成交量约4.4亿吨,成交额约249亿元,碳排放权交易的政策效应初步显现。


■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制度建设方面的短板日益明显。此前我国还没有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管理依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文件执行。


制定《条例》是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具体举措,也是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发展的客观需要


➢ 总体思路



■ 一是总结实践经验,坚持全流程管理,覆盖碳排放权交易各主要环节,避免制度空白和盲区。


■ 二是立足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总体属于新事物、仍在继续探索的实际情况,重在构建基本制度框架,保持相关制度设计必要弹性,为今后发展留有空间。


■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碳排放数据造假突出问题,着力完善制度机制,有效防范惩治,保障碳排放权交易政策功能发挥。


➢ 确定的监管体制



■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平台,加强对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全过程监管,并与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 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条例》的亮点与特色


01

进一步明确了全国碳市场的基本制度框架



       

           

其中参与主体包括

➢ 监管层面


■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平台,对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全程监督管理,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并加强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配合


➢ 市场参与主体。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主体。


➢ 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碳排放权交易产品登记,提供交易结算等服务。


(登记和交易的收费应当合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应当向社会公开。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机构(简称“中碳登”)为生态环境部唯一授权建立和运营的碳排放权登记结算机构)



➢ 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主要为银行。


➢ 交易市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在上海。


➢ 技术服务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不得同时从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业务和技术审核业务。



基本制度框架如下

■ 一是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责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碳排放权交易产品登记,提供交易结算等服务,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


■ 二是碳排放权交易覆盖范围以及交易产品、交易主体和交易方式。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碳排放权交易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目前为二氧化碳)和行业范围,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碳排放权交易产品包括碳排放配额和经批准的其他现货交易产品(界定了碳市场交易产品的现货属性),交易主体包括重点排放单位和符合规定的其他主体,交易方式包括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



 三是重点排放单位确定。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条件,省级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据此制定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 四是碳排放配额分配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省级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据此向重点排放单位发放配额。


■ 五是排放报告编制与核查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编制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省级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报告进行核查并确认实际排放量。


■ 六是碳排放配额清缴和市场交易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核查结果足额清缴其碳排放配额,并可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购买或者出售碳排放配额,所购碳排放配额可用于清缴。


■ 七是分配方式。


碳排放配额实行免费分配,并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逐步推行免费和有偿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02

细化区域碳市场与全国碳市场


对本条例施行前建立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应当参照本条例的规定健全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本条例施行后,不再新建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参与相同温室气体种类和相同行业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条例第29条)



03

明确了重点排放单位的筛选标准


➢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制定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


➢ 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 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和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04

明确了关于数据质量控制的要求


➢ 重点排放单位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编制年度排放报告。


➢ 重点排放单位向省级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排放报告。


➢ 省级主管部门委托依法设立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


➢ 省级主管部门向重点排放单位反馈核查结果(核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05

明确了相关主体的责任义务


➢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对其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向社会公开其年度排放报告中的排放量、排放设施、统计核算方法等信息。年度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5年。

➢ 接受委托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承担相应责任。


➢ 接受委托编制年度排放报告、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出具的年度排放报告和技术审核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 技术服务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不得同时从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业务和技术审核业务。


06

强化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审核责任


➢ 额度分配方面,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得违反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发放或者调剂碳排放配额。


➢ 排放核查方面,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有核查责任,明确核查时限、反馈期限及公开要求。


07

对数据造假处罚力度空前


(1)重点排放单位方面。

①未按照规定统计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

②编制的年度排放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在年度排放报告编制过程中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③未按照规定制作和送检样品。


处罚措施: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按照50%以上100%以下的比例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2)技术服务机构方面。

技术服务机构出具不实或者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检测资质。


处罚措施:

①出具的年度排放报告或者技术审核意见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在年度排放报告编制或者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过程中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业务。

②因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禁止从事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业务;情节严重的,终身禁止从事前述业务。


我国碳市场的现状


2023年全国碳市场交易呈现量价齐升的态势。全年碳排放配额(CEA)成交量和成交额分别达2.12亿吨和144.44亿元,年末碳排放配额的收盘价为79.42元/吨,较2022年末收盘价格大幅上涨44.4%。


来源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网站


从目前碳市场的机制来看,强制碳市场和自愿碳市场已经初步建立。2023年10月19日,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鼓励有意愿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抵销碳排放配额清缴的重点排放单位积极购买CCER配额,但抵销比例不超过对应年度应清缴配额量的5%


2024年1月22日,市场期待已久的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CCER)在北京绿色交易所正式重启,从长期看,《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发布后,对重点排放单位的数据的高标准要求将会遏制排放数据造假的情况;随着逐步推行有偿分配方式的引入,会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碳成本,最后是会引起我国碳市场的扩容,推动我国碳市场的进一步良性发展。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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