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PZ2022030101000019
问题如下:
甲、乙、丙、丁四人共有一部挖掘机,甲、乙分别持有10%份额,丙、丁分别持有40%份额,对于份额转让,四人之间并无特殊约定。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选项:
A. 甲可自由转让自己所持有的10%份额,无需其它三人同意
B. 甲对外转让自己的份额,在同等条件下,乙、丙、丁具有优先购买权
C. 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丙,乙可主张其具有优先购买权
D. 经甲、乙、丙三人同意后,甲将该挖掘机卖给戌,该转让构成无权处分
解释:
1.按份共有人对其享有的份额有处分自由,故可自由转让其享有的份额。(选项A)
2.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选项B)
3.按份共有人之间相互转让份额,除非共有人有特殊约定,否则其它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选项C错误)
4.按份共有物的处分,奉行多数决原则,此多数为共有份额2/3以上的多数。未满2/3份额却转让共有物者,构成无权处分。甲、乙、丙三人的份额仅占60%,不足2/3份额。(选项D)
重点提到是对外转让份额,担对内可以互相转让,不得主张优先购买具体指的是什么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