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问的理由角度,我首先想到的是“背书不得附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背书仍有效”
1)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这一条,只能支持“乙不得拒绝丙的票据权利”对吗?
2)丙之后的背书转让,最终的持票人要求付款是,只能用答案里的角度?
wq_品职助教 · 2021年09月11日
嗨,努力学习的PZer你好:
第一个问题:同学您可能将背书不得附条件和背书有不得转让字样弄混淆了。背书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话,条件在票据层面无效,背书行为有效,也就是不影响因为这个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票据权利以及票据责任。乙对于丙、庚仍然要承担票据责任。
第二个问题:这里考察的点就是票据切段制度。只能按照答案的角度来作答。乙跟丙之间是票据行为的直接当事人,这个票据行为的基础关系是可以作为抗辩理由的。但是根据抗辩切断制度,丙对丙的后手或者说最终的持票人是没有直接的这个基础关系的。
因为题干不全所以只能就现有内容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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