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PZ2020062907000044
问题如下:
乙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是餐饮服务,由于其提供的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超过全部销售额的50%,可享受进项税加计15%抵减的优惠政策。2020年5月乙公司取得不含税收入餐饮收入200万元,当月购进原材料共发生增值税进项税额4万元。当月乙公司发现一批去年从农民手中购入的已抵扣过进项税的农产品(已按9%计算抵扣进项税)因管理不善发生变质,已知这批农产品的账面成本为51200元(含运费1200元)。不考虑其他因素,乙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 )万元。
选项:
A. 7.87
B. 7.82
C. 7.98
D. 7.93
解释:
本题考查生活服务业企业享受进项税加计扣除的计算,答案是C。
乙公司主营业务是餐饮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2020年5月增值税销项税额=200×6%=12万元;对于从农民手中购进的已抵扣过增值税进项税的农产品,由于管理不善发生变质,增值税进项税需要转出,农产品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运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9%,因此当期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51200-1200)/(1-9%) × 9% +1200×9%=5053元。因此乙公司5月抵减前应纳增值税=120000-(40000-5053)=85053元,加计抵减额=(40000-5053)×15%=5242元,因此乙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85053-5242=79811元=7.98万元,选项C正确。
在另一道题有个选项说抵减的应该是应纳税额,和这里有些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