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该如何理解下面这段话,形式要件欠缺,根据票据文义性,票据本身无效,所以没有票据责任。但是如何理解实质要件欠缺,保证人依然有保证责任的这种情况。(汇票保证的实质要件是保证人资格,实质要件欠缺即意味着保证人没有保证资格,既然没有保证资格为什么还会承担保证责任?)
wq_品职助教 · 2021年08月18日
嗨,从没放弃的小努力你好:
对于汇票的保证,首先要确定是否适用于票据的保证和担保法的保证。(这个点考试常考)
当适用于票据保证时,当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欠缺票据形式要件而无效时,保证人的票据责任解除。形式要件,是指票据签章与记载事项。比如签章不符合规定、绝对记载事项欠缺,是形式要件不符合规定。这个时候因为没有票据责任所以也没有保证责任。
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实质要件的欠缺而无效的,不影响保证人的票据责任。这里实质要件,主要是指行为人欠缺行为能力、签章被伪造、被欺诈胁迫等。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的票据保证仍然有效。因为主张票据责任的只能是票据权利人,如果持票人有瑕疵,那么保证人是可以拒绝履行义务。这里给你举个教材上的例子:
甲公司签发汇票给乙公司,以A银行为付款人。A银行承兑。B伪造乙公司的签章而背书转让给恶意的丙公司,丙公司背书转让给善意无过失的丁公司,丁公司被戊公司胁迫而背书转让。C在背书栏中以乙公司为被保证人而进行了票据保证的记载并签章。
从票据权利的归属来看,乙公司的签章被伪造,丙公司恶意,因此背书行为无效。 但是丙公司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善意取得票据权利。丁公司受到戊公司胁迫,背书行为无效,戊公司并未取得票据权利,丁公司仍然是票据权利人。从票据保证来看,C 的票据保证以乙公司为被保证人,乙公司的转让背书并非因为欠缺形式要件而无效,因此,C的票据保证仍然有效。有权对C主张票据保证上的权利的,是票据权利人。如上分析,戊公司并非真正的票据权利人,C可以对其拒绝履行债务。
假设丁公司对戊公司提起票据返还诉讼并胜诉,重新取得票据后,如对c主张票据权利,则C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具体而言,C的票据责任与被保证人乙公司相同。假设丁公司在票据到期日直接向C 主张票据金额,C可以拒绝其请求,因为C的票据责任只与乙公司应有之责任(追索责任)相同。假如丁公司向承兑人A银行按期请求付款而遭到拒绝,在保全其票据权利后, 直接向C追索,C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同学可以仔细研究一下这个例子,另外同学我们的答疑范围是品职的教材和题库哦,下次提问的时候可以适当注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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