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PZ202007190100000501
问题如下:
要求:
(1)根据资料(1)、资料(2),分别确定各交易或事项截至2×19年12月31日所形成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并说明是否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及其理由。
解释:
(1)
事项(1):
甲公司对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为3800万 ,2×19乙公司实现净利润500万元,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增加其他综合收益200万元,但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的部分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会相应地减少其他综合收益,因此2×19年12月31日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3800+500×20%+200 ×(1-25%)× 20%=3930万元,其计税基础为3800万元,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但不应确认相关递延所得税负债。
理由:在甲公司拟长期持有该投资的情况下,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形成的暂时性差异将通过乙公司向甲公司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的方式消除,在两者适用所得税税率相同的情况下,有关利润在分回甲公司时是免税的,不产生对未来期间的所得税影响。
事项(2):
该项无形资产2×19年12月31日的账面价值=600-600/ 5×6/12=540万元,计税基础=540×175%=945万元,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形成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405万元,企业不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
理由:该差异产生于自行研究开发形成无形资产的初始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会计准则规定,有关暂时性差异在产生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同时亦非产生于企业合并的情况下,不应确认相关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相应地,因初始确认差异所带来的后续影响亦不应予以确认。
答案是用摊销后的会计上的账面价值乘以1.75算的计税基础。为什么不是用600*1.75—600*1.75/5*6/12来算呢,不应该用税法加计的数额来计算税法的摊销额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