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PZ2020072302000019
问题如下:
丙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粮食白酒。为了推广其新研发的纯粮白酒,丙公司于2020年1月将自产的20吨白酒无偿赞助当地的春节联欢节目,由于该类白酒还未上市,无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成本为6800元/吨,成本利润率为15%,假设丙酒厂当月不存在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则对于该笔业务丙酒厂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合计为( )元。
选项:
A.84515 B.92765 C.64100 D.88484解释:
本题考查白酒视同销售消费税和消费税的计算,答案是B。
丙酒厂将自产白酒用于赞助活动是,应视同销售,需要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由于不存在同类应税品的销售价格,应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由于白酒属于复合计税的应税品,比例税率为20%,定额税率为每吨1000元,因此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6800×20×(1+15%)+20×1000))/(1-20%)=220500元,应纳税费税=20×1000+220500×20%=64100元,应纳增值税=220500×13%-0=28665元。综上,丙酒厂合计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64100+28665=92765元,选项B正确。
解析:“因此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6800×20×(1+15%)+20×1000))/(1-20%)=220500元,应纳税费税=20×1000+220500×20%=64100元”
问:
1.这里可以看出,从量部分的税额(20×1000),被包括进了“从价”的计税基础中去了。导致了从价那部分的税额220500×20%里面其实包括了从量的“税额再复征”。这里我是可以理解白酒相关的所有计算都是这样?还是说这里用“成本利润法”才会使得从价计税基础里面包含了从量,然后正常已经有不含税售价的话,从量不包含在从价里面?
2.根据No.PZ2020072301000014 (单选题)中,=甲企业批发环节应缴纳卷烟的消费税=(150+50)×13000×11%+(150+50)×50000×0.005。这里从量和从价是独立的,所以白酒是比较特殊还是,为什么复合计税有这个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