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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民工阿聪 · 2021年07月29日

关于普票

NO.PZ2020062907000032

问题如下:

甲公司是一家酒业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3月发生了以下销售事项:(1)向乙公司销售了一批黄酒,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价税合计款22600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1400元;(2)向丙公司销售了一批葡萄酒,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金额为25800万元,收取优质费1200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2450元。合同规定包装物的退还期限为一年,根据历史经验购买方均会在合同期限内偿还包装物并收回押金。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2020年3月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元。

选项:

A.6149 B.6374 C.5706 D.5988

解释:

本题考查酒类企业包装物销项税的处理,答案是D。

对于酒类包装物押金,除黄酒、啤酒外的其他酒类,收到包装物押金就作销售处理;对于黄酒、啤酒的包装物押金,单独核算的,一年以内且未超过合同规定期限的,不作销售处理,一年以内但超过合同规定期限的,作销售处理。

本题中,黄酒的包装物在一年内且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返还,因此黄酒的包装物押金不作销售处理,葡萄酒的包装物押金应在收到时就作销售处理。同时收取的优质费1200元应作为价外费用计入销售额一同计征增值税。因此甲公司2020年3月增值税销项税额=22600/(1+13%)×13%+(25800+1200+2450)/(1+13%)×13%= 2600+3388=5988元,选项D正确。

问题如下:

1、就是他卖葡萄酒开了普票, 但是我看上去感觉和专票的作用好像并没有区别,都是13%算,为啥?

2、另外一般说到普票,第一反应就是简易计税法来算,那为啥还是按13%?

1 个答案

Shimin_CPA税法主讲、CFA教研 · 2021年07月30日

嗨,从没放弃的小努力你好:


普票和专票对于发票的开票方(也就是销售方)是没有区别的,销售方卖出东西,就算不开票也要交税的。对于发票的获取方(也就是购买方),拿到普票会带来影响,不能抵进项税。

用税率还是征收率,看的是采用了哪种计税方法,最准确的判断方法是:一般计税方法对应税率,简易计税方法对应征收率。

普票和简易计税方法没有直接联系,这个“第一反应”很不对哦。简易计税方法适用的对象是:小规模纳税人+特殊情况下的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是可以开具专票的,他去税务机关找工作人员代开专票就可以了,是可以开出专票的。

我个人觉得你在税率与征收率的这块搞得有点乱了,可以看一下这张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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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PZ2020062907000032 问题如下 甲公司是一家酒业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3月发生了以下销售事项(1)向乙公司销售了一批黄酒,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价税合计款22600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1400元;(2)向丙公司销售了一批葡萄酒,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金额为25800元,收取优质费1200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2450元。合同规定包装物的退还期限为一年,根据历史经验购买方均会在合同期限内偿还包装物并收回押金。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2020年3月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元。 A.6149 B.6374 C.5706 5988 本题考查酒类企业包装物销项税的处理,答案是对于酒类包装物押金,除黄酒、啤酒外的其他酒类,收到包装物押金就作销售处理;对于黄酒、啤酒的包装物押金,单独核算的,一年以内且未超过合同规定期限的,不作销售处理,一年以内但超过合同规定期限的,作销售处理。本题中,黄酒的包装物在一年内且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返还,因此黄酒的包装物押金不作销售处理,葡萄酒的包装物押金应在收到时就作销售处理。同时收取的优质费1200元应作为价外费用计入销售额一同计征增值税。因此甲公司2020年3月增值税销项税额=22600/(1+13%)×13%+(25800+1200+2450)/(1+13%)×13%= 2600+3388=5988元,确。 不应该是25800*0.13+(1200+2450)/1.13*0.13吗

2024-07-26 16:21 1 · 回答

NO.PZ2020062907000032 问题如下 甲公司是一家酒业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3月发生了以下销售事项(1)向乙公司销售了一批黄酒,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价税合计款22600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1400元;(2)向丙公司销售了一批葡萄酒,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金额为25800元,收取优质费1200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2450元。合同规定包装物的退还期限为一年,根据历史经验购买方均会在合同期限内偿还包装物并收回押金。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2020年3月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元。 A.6149 B.6374 C.5706 5988 本题考查酒类企业包装物销项税的处理,答案是对于酒类包装物押金,除黄酒、啤酒外的其他酒类,收到包装物押金就作销售处理;对于黄酒、啤酒的包装物押金,单独核算的,一年以内且未超过合同规定期限的,不作销售处理,一年以内但超过合同规定期限的,作销售处理。本题中,黄酒的包装物在一年内且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返还,因此黄酒的包装物押金不作销售处理,葡萄酒的包装物押金应在收到时就作销售处理。同时收取的优质费1200元应作为价外费用计入销售额一同计征增值税。因此甲公司2020年3月增值税销项税额=22600/(1+13%)×13%+(25800+1200+2450)/(1+13%)×13%= 2600+3388=5988元,确。 有时候提到发票注明金额是含税的,有时候又是不含税的,这个怎么区别呢?

2022-07-20 22:01 1 · 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