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明白“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销项)/预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几个二级科目的不同?
1、应交增值税整体,都是借方表示“多交、已交”,贷方表示“应交未交”嘛?
2、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是企业采购时支付出去的,销项是销售时从他方收到的,这个互相抵扣后,一般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作为贷方余额,对吗?代表的是什么呢(是企业应交嘛,但已经从购买者那里收到了、需要交给税局)?
3、为什么上例中,企业已经预缴了113.25,要贷方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呢?这个科目的借贷方代表什么?什么时候用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