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PZ2020071702000030
问题如下: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丙公司为一般保证人,该债务仍未到期。近期,丙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申请。根据公司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丙公司保证责任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选项:
A.人民法院受理丙公司的破产案件后,丙公司的保证责任不得免除 B.乙银行可以向丙公司直接申报债权求偿,但丙公司可行使先诉抗辩权要求乙银行先向甲公司求偿 C.若乙银行先从丙公司处获得清偿,则无需向甲公司行使受偿权利 D.丙公司的保证责任应按实际分配数额确定解释:
答案:BCD
考点:债权申报
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得因其破产而免除。A选项正确。
保证债务尚未到期的,将其未到期之保证责任视为已到期,提前予以清偿。取消保证人的期限利益后,对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可以直接申报债权求偿。这时应当取消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B选项说法不正确。
如债权人先从保证人处获得清偿,应先行提存,待债权人在债务到期从债务人处行使受偿权利后,再确定保证人应否承担保证责任,并按保证人实际应承担补充责任的范围向债权人支付,余款由法院收回,分配给保证人的其他破产债权人。C选项说法不正确。
保证人的补充责任应按破产债权数额而不是实际分配数额确定,D选项不正确。
实际分配数额是什么?和破产债权数额有什么区别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