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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non_2018 · 2021年06月28日

第四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个视频

关于转让财产收入: 股权转让所得:不理解什么叫做被投资企业未分类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金额?具体含义指的是会计中的哪个部分? 为什么 含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比例计算的部分就是股息所得?和上面那句话区别在哪里?(具体见税法第四章 应纳税所得额的第三道例题)
Ninon_2018 · 2021年06月28日

同时不理解第四章讲义第十二页上所说,收入总额中,不能作为基数的有:转让财产收入,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部分其他收入。 但在具体讲解收入时候,以利息收入为例子,投资企业债券投资 获得利息收入是要确认收入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 这是为什么?

2 个答案

Shimin_CPA税法主讲、CFA教研 · 2021年06月30日

嗨,努力学习的PZer你好:


不能作基数指的是,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限额扣除的基数。往后学,学到第二节各项扣除6.业务招待费 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就能理解了。

间接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增调减的,会计利润中有利息收入,所以应纳税所得额也有(但是利息收入也有税会差异,这也是后面要学到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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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的时光都是限量版,加油!

Shimin_CPA税法主讲、CFA教研 · 2021年06月30日

嗨,从没放弃的小努力你好:


1.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金额,也就是被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及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等,按照投资企业持有的股权比例享有的分配金额。

2.它指的是会计中的应付股利。

3.股权转让(讲义的上面那句话)对于被投资企业来说,只是换了一个股东,被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及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等没有影响,等到以后被投资企业实际分配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时再征收股息的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时,对于被投资企业来说,按照减资比例分配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这个环节就相当于实际分配了股息,需要计算股息所得。


举个例子:甲企业是乙企业的股东,投资成本为100万元,持股30%,乙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额为200万元,甲企业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丙,转让价格为200万元。

转让所得=200-100=100(万元),不能减掉甲企业应享有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额=200×30%=60(万元),因为此时,转让价格200万元中实际是包含这60万元的,即相当于甲企业将享受这60万元的收益权利一并转让给丙了,故甲企业在计算转让所得的时候,不能从200万元中减掉这60万元,计算出的100万元确实属于甲企业的财产转让所得。

同时,因为甲企业确实没有切实取得其应享有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额=200×30%=60(万元),而且乙企业也未作出相应的分配决定,所以甲企业不缴纳这部分金额对应的股息、红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

但是,如果是清算情形,股息是免税的,这个时候这60万元的股息是可以减除的,应纳企业所得税=(200-100-6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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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太阳没有迎着我们而来,我们正在朝着它而去,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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