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悟先生品职答疑助手 · 2020年08月14日
嗨,从没放弃的小努力你好:
举个例子,比如票据上目前的权利人是张三,授权李四代理实施票据行为,李四在票据上盖的章就是李四本人的章而不是张三的章,并且要表明代理的意思,因为票据是文义证券,只能根据票据上记载的内容来推断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如果李四盖的是张三的章就是票据的代行,代替权利人进行票据行为。这两个概念首先要区别好。
接下来,如果李四没有经过张三授权,此时属于无权代理,跟民法上的无权代理类似的,我们要区分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如果不构成表见代理而是狭义无权代理,那说明至少相对人,比如王五是知情的,或者有重大过失等等,因此才不构成表见代理。承担票据责任的前提课上强调了,是以本人名义进行签章或者授权他人代理在票据上进行签章,此时张三既没有以自己名义签章,也没有授权李四代理实施票据行为,张三不需要承担票据责任。同时,李四作为代理人实施票据行为,在票据法上有义务要无条件担保自己确实具有代理权,如果没有代理权,李四也应该承担票据责任,但是注意,承担票据责任是对后手承担责任,此时因为王五知情,不符合取得票据权利的实质要件,王五不能取得票据权利,因此没有后手需要李四承担责任,因此才说李四也不承担票据责任,这里说李四不承担责任主要是强调对于相对人王五不承担责任。但是,假如王五又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朱六,此时王五不拥有票据权利转让票据属于无权处分,朱六能否取得票据权利就要看是否符合票据权利善意取得要件,如果符合要件,此时朱六可以取得票据权利,票据上多了后手,而李四形式上作为代理人在朱六之前在票据上进行了签章,就需要对朱六担保自己具有代理权,此时李四就需要对朱六承担责任了,因为有了需要承担责任的后手。
所以无权代理人不承担责任,主要指的是对知情不构成表见代理的相对人不承担责任,是这个意思。
-------------------------------努力的时光都是限量版,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