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如下: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3月2日甲公司发出一批成本为200万元的原材料至乙公司代为加工应税消费品,与乙公司签字委托加工协议,合同约定:甲公司将支付给乙公司加工费20万元(不包括2.6万元增值税),由乙公司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20万元。5月20日,甲公司收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继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并支付相关运杂费3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收回的该批产品的入账价值为( )。
选项:
A.243万元 B.223万元 C.220万元 D.245.6万元解释:
本题考查委托加工产品的入账价值,答案是A。
对于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委托加工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应计入收回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因此本题中甲公司收回的产品的入账价值=原材料成本+加工费用+委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运杂费=200+20+20+3=243万元,选项A正确。
为什么不计入2.6元的加工费的增值税,是因为这部分进项税可以抵扣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