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如下:
小红委托张三为自己租一套房屋,月租金不超过2000元。张三以小红名义于201X年3月1日与李生签署租赁合同,要求合同期限一年,租金为2500元每月。李生对小红月租金不超过2000元的要求并不知情。关于该民事法律行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该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B.李生可请求小红对该合同的法律效力予以追认 C.在该合同的法律效力被追认之前,李生有权撤销其出租房屋的意思表示 D.小红收到李生对该合同法律效力的追认通知后未作表示,则李生有权请求小红和张三赔偿其相应损失解释:
本题考查无权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小红授权张三租房,其代理权限限于月租金不超过2000元,张三未经小红同意擅自签订的租赁合同的月租金为2500元,超过2000元,因此属于超越代理权限实施的代理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无权代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选项A错误。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月内予以追认,选项B正确。
李生对张三无权代理并不知情,因此李生属于善意相对人,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追认前可以撤销其作出的意思表示,选项C正确。
被代理人收到追认通知后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相对人有权请求无权代理人赔偿其损失,而无权要求被代理人赔偿,因此选项D错误。
上课的时候老师有讲过一种情形是可以要求单独让甲/乙赔偿,或让甲乙一起赔偿的例子。指的是哪一种情况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