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如下:
甲公司 2×14 年 12 月 20 日与乙公司签订商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 2×15年5 月 20 日前将合同标的商品运抵乙公司并经验收,在商品运抵乙公司前灭失、毁损、价值变动等风险由甲公司承担。甲公司该项合同中所售商品为库存 W 商品,2×14 年 12 月 30 日,甲公司根据合同向乙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当日确认了商品销售收入。W 商品于 2×15 年 5 月 10 日发出并于 5 月 15 日运抵乙公司验收合格。对于甲公司 2×14 年 W 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恰当性判断,除考虑与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的符合性以外, 还应考虑可能违背的会计基本假设是()。选项:
A.会计主体 B.会计分期 C.持续经营 D.货币计量解释:
本题考查会计基本假设,答案是B。会计基本假设包括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货币计量四个假设。会计分期假设要求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账及编制财务报表,题干中显示甲乙在商品销售合同中约定:“在商品运抵乙公司前灭失、毁损、价值变动等风险由甲公司承担”。W商品实际于2×15 年 5 月 10 日运抵乙公司,因此相关收入应当记录于2015年度,而甲公司将相关收入确认于2014年度,未按照会计年度进行会计分期,所以可能违背会计分期假设。会计主体,是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持续经营,是指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企业将会按照当前的规模和状态继续经营下去,不会停业,也不会大规模消减业务。货币计量,是指会计主体在财务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以货币计量,反映会计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这里不太分得清 权责发生制的确认和题目背景的区别。
能否讲解为什么签了合同不算权责发生制时可以确认收入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