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亮_品职助教 · 2020年03月09日
嗨,从没放弃的小努力你好:
“这个不是属于招揽客户新东家给的另类补偿吗。为什么不应披露给客户,让他们知道被骗过去Othan是能拿到好处的。虽然没有利益冲突,但是有500$这个应该披露的吧。求解释”
不需要披露。
这里是这样,Othan同学已经是JRA的员工了,现在是JRA、Othan童鞋的新老板,给自己的奖金,Othan童鞋招揽的客户越多,拿到的奖金就越多。这属于单位内部正常的奖励机制,自己拉的客户越多,奖金就越多是符合常理的,不需要披露。
道德里面需要披露的费用,只有Additional compensation以及Referral fees;
Additional compensation是指:第三方给员工的Gift会与雇主产生利益冲突,这时候应该向各个利益方,尤其是雇主披露后,得到雇主的书面同意后才能收。
比方说,基金经理帮助打理客户的资产、并获得的收益非常高,客户奖励了基金经理一套房子,这时候这个“gift”就会和雇主产生利益冲突。
原因是,基金经理帮助打理客户资金,是正常工作内容,雇主是已经给基金经理支付过报酬的,显然这套房子属于“额外报酬”;
第二点,显然基金经理为客户获得的高收益不是他一个人的功劳,还有公司其他团队的支持,所以客户奖励的这套房子和雇主产生了利益冲突。这样站在雇主的角度看,有2点冲突:
1、收了这名客户的礼物,是否会影响基金经理打理其他客户的账户(Fair dealing),例如专门偏袒这名客户。
2、基金经理是付过报酬的,雇主评估额外的收入(additinal compensation)之后,才能知晓真实的用人成本。
所以Additional compensation一定要披露给各方,并且要得到雇主的同意。
第二个需要披露的地方就是Refferal fee,介绍费。
比如,银行A的客户经理,给客户介绍基金产品。基金公司B的介绍费是500元每人,那站在客户的角度看,由于这个介绍费的存在,客户经理可能只介绍基金公司B的产品,而忽视其他基金公司的产品,这样介绍的产品不一定是最合适的。所以这500元可能会影响到客户经理的独立客观性,这样的话,客户经理为了避嫌必须要披露基金公司B介绍费。
所以这个介绍费是给外面拉业务时,获得的中介费。
而讲义这个Case,Othan同学给JRA拉客户,获得的500元是公司内部,老板给员工发放的正常的薪水,无需披露。
他既不属于Additional compensation,也不属于Referral fee,所以不需要披露给任何人。
-------------------------------努力的时光都是限量版,加油!
香蕉树上的考拉 · 2020年03月09日
明白谢谢。我理解的意思是只有另类补偿和介绍费应该事前披露。另类补偿披露给employer,介绍费披露给客户。这里是老板同意给优秀员工的奖励,所以不属于另类补偿,所以不用披露,是这样吧?
发亮_品职助教 · 2020年03月09日
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