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lviaws · 2019年12月06日
civil law——大陆法系,common law——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最大区别在于,大陆法系是成文法,英美法系是案例法。
在信托的法律制度支持上,英美法系支持“双重所有权”。信托财产双重所有权是信托法律的基石。信托设立人把信托财产交给受托人,放弃自己的所有权。但是他并不是无条件的放弃,他实际是对自己的财产所有权进行了合理的拆分安排,把信托财产的控制管理权、交易处分权给了受托人,受托人没有收益权,不享有受益权;同时,信托财产的最重要的财产属性受益功能给了受益人。但是,大陆法系是一物一权,因此信托在德国、日本、中国这样的大陆法系国家相对而言发展受限,而基金会不存在这样的问题。美国的话,家族信托和私人基金会都是比较常见的。在中国,真正的家族信托比较少。
SUN · 2019年12月06日
优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