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研究员,上市公司送的一般礼物,可以收。但是需要披露吗?不披露的话是否影响独立客观性?
讲义中,独立客观性这一条【I(B)】把礼物分成了上市公司和客户两种情况,只在客户分支说了披露的事。同时,在利益冲突的披露【VI(A)】这一条有披露要求。
我的理解,这种上市公司小礼物,不披露只是违反利益冲突披露,而不违反独立客观性;因为因为独立客观性这一条认为,特别小的礼物,不足以影响你的独立客观性,可以收。
我的理解准确否?
发亮_品职助教 · 2019年06月06日
“作为研究员,上市公司送的一般礼物,可以收。但是需要披露吗?不披露的话是否影响独立客观性?”
可以收,不披露;小礼物不能影响独立客观性。不披露也不影响利用冲突。
在Standard VI(A) Disclosure of Conflicts这条准则里,只有那些reasonably be expected to impair their independence and objectivity or interfere with respective duties to their clients, prospective clients, and employer.才需要披露。
也就是说,只有被认为是会影响到独立客观性的、影响到其他人利益的才需要披露。
小礼物价值太小,根本不能影响到独立客观性,所以不需要披露。
Standard I(B)–Independence and Objectivity也一样,这条准则只是限制能影响独立客观性的礼物。小礼物价值太小,排除在这条准则之外。
“独立客观性这一条【I(B)】把礼物分成了上市公司和客户两种情况,只在客户分支说了披露的事”
是的,礼物可以分为:Gifts from entities(上市公司礼物);以及Gifts from clients。
这是以职业换分的,原版书也是这么划分的。
如果是分析师,Analyst,工作就是调研写报告。那么如果上市公司给的礼物,会影响到独立客观性,或者在外人看来会影响到报告的真实性,这种礼物不能接受。
根本不能接受;
如果是小礼物,那认为不会影响到独立客观性,那可以接受,不需要披露。因为不会影响到独立客观性,不再Standard VI(A) Disclosure of Conflicts与Standard I(B)–Independence and Objectivity的限制范围内。
如果是Advisor、或者基金经理,存在Clients关系,那么Clients的礼物可以接受,贵重礼物也可以接受。
但是有前提条件的:需要披露给雇主。原因是为Clients服务,雇主已经支付过劳务报酬了,再额外收到客户的礼物,就算是Additional compensation了,雇主需要判断礼物是否会影响到其他客户的利益、或者雇主需要判断真实的用人成本;所以这种Clients的礼物,必须披露给雇主且得到同意。
如果不披露,就违反Standard VI(A) Disclosure of Conflicts,Standard I(B)–Independence and Objectiv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