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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catchina · 2025年01月17日

非居民企业的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企业所得税的核算

NO.PZ2020090603000003

问题如下:

2020年8月,位于中国甲公司向在中国境内未设计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支付利息50万元以及一笔含增值税的特许权使用费200万元,甲公司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万元。

选项:

A.20 B.23.87 C.25 D.23.35

解释:

本题考查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计算,答案是B。

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额为不含增值税的金额(增值税税率为6%),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实际征税时适用10%税率。

因此甲公司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50×10%+200 /( 1+6% )×10%=23.87万元,选项B正确。

在《企业所得税》框架图P142,明确说: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问题1. 但是以上内容没有提及针对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入金额是怎么确定的,这部分在框架图哪里有阐述?我在《企业所得税》P31关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部分没有找到。

问题2. 在《企业所得税法》框架图P27,只说利息收入的收入金额按规定计算。但这个【规定】在哪里有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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