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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老师说,在宏观归因情况下,如果组合的收益率小于基准收益率,那么部分责任是基金经理的,部分责任是sponsor的。 然而又在板书中说,2和3(即超越benchmark的收益率)是基金经理的。
这不是自相矛盾了吗?
王暄_品职助教 · 2024年12月17日
嗨,从没放弃的小努力你好:
当说“组合的收益率小于基准收益率,部分责任是基金经理的,部分责任是sponsor的”时,这里是在强调业绩不佳可能由多重因素造成。基金经理可能对选股或择时判断有误,导致业绩不如基准。同时,赞助者(可能是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层或投资者)也可能通过设定不恰当的基准、限制投资策略或施加其他形式的干预,从而影响投资组合的表现。
而“2和3(即超越benchmark的收益率)是基金经理的”这一说法,则是在强调基金经理对于超越基准收益率部分的责任。这里的意思是,如果投资组合能够实现超越基准的收益率(即正的超额收益),那么这部分收益通常被视为基金经理主动管理能力的体现。基金经理通过其独特的投资策略、选股能力和市场洞察力,为投资者创造了额外的价值。
因此,这两句话并不自相矛盾。第一句是在讨论业绩不佳时的责任归属,强调多个因素可能共同导致业绩不如基准;而第二句则是在强调基金经理对于实现超额收益的贡献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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