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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catchina · 2024年12月10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NO.PZ2020062907000163

问题如下:

某软件开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2月销售自产软件产品取得不含税收入300万元,购进办公用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52.94万元,该软件开发企业当月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万元。

选项:

A.25 B.9 C.10.12 D.19.12

解释:

【解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应纳增值税=300×13%-152.94×13%=19.12(万元),税负率=19.12/300×100%=6.37%,3%的实际税负=300×3%=9(万元),超过9万元的部分即征即退,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9万元。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不是应该适用【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销售无形资产6%】的税率么?

请问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适用13%的税率在框架图哪里提到了?

1 个答案

伯恩_品职助教 · 2024年12月10日

嗨,从没放弃的小努力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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