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努力学习的PZer你好:
如果收到了客户的好处,这个客户是独立基金而非mutual fund的客户,是不是可以不披露给基金经理的其他客户,只披露给employer就不违反I(B)了对吗?
严禁来说,只要需要披露给雇主,同时披露给其他客户,才能确保不违反I(B)
但是针对IV(B)Addtional compensation这里,一般情况下,考试通常只会考察是否披露给雇主,且这条隶属于第四大条准则:对雇主的忠诚,所以这里更强调的是披露给雇主。
I(B)所谓的在客户眼中是否违反独立客观,我理解无论其他客户是否与我有直接关系(比如都投资了一个mutual fund),只要这个基金经理收到了其他客户的好处,都应该披露给其他客户。但是不知道CFA的界限是在哪,麻烦老师举个例题讲解一下?
客户给我的礼物,需要披露给我的其他客户(这里指的就是直接关系),如果不是我的客户,不需要披露
只要不披露给雇主(但我可以披露给客户),一定违反I(B),这样说对吗,因为独立客观性是在客户眼中的,不是雇主眼中的。
若收到了客户给的礼物,但是只给其他客户披露,却没有告诉雇主,违反I(B)
----------------------------------------------就算太阳没有迎着我们而来,我们正在朝着它而去,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