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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老师专门强调了grant date时记账使用的是当天的fair value,而不是settlement date时的exercised price。
我有4个问题:
1. 这句话是适用于股票期权,还是限制性股票?还是都适用?
2. 为什么不用settlement date的行权价格?
3. 这句话适用于有活跃市场报价的公司吗?
4. share based compensation是不是假设在grant date当天股票已经增发完了?
比如老师您看一下伊戈尔(A股,002922)4月30日发的公告(股权激励草案),伊戈尔的股权激励既有限售股也有股票期权。截图是公告中披露的行权价格(第18页,13.50元/股)及其计算方法。公告的第26页也说明了,记账所用的FV是通过B-S model计算的(基于4月29日收盘价16.86元计算)。公告第32页披露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是8.44元/股。
如果按照何老师说的,“因为发行的是股票,所以要按照发行时的fair value 作为融到的钱,增加在Equity里”,那伊戈尔为什么不直接用16.86记账,计算B-S model不就多此一举了吗?
我理解的是,股权激励本质上就是向员工定向增发股票,只不过因为员工非常努力的工作,所以增发价格比向外部股东定增的价格低。那既然是增发股票,公司公告里也直接给两种方式增发的股票定价了,一个是13.5,一个是8.44。那像这种有特别活跃市场交易的上市公司的股票,是不是可以直接用settlement date的行权价(13.5和8.445)分别记账?
当然这两个价格是可以调整的,我们先假设伊戈尔永远不会调整这两个价格,但是我已经很混乱了,不能再接收更多的变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