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似课件中介绍的很多法案,比如法国荷兰等国家的法案,他们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王岑 · 2024年02月18日
嗨,爱思考的PZer你好:
EU Taxonomy(欧盟分类系统)是一套旨在引导和促进可持续投资的框架,主要适用于欧盟成员国。这个系统为经济活动提供了一套清晰的可持续性标准和分类,目的是识别哪些投资是真正环境友好的,帮助实现欧盟的绿色转型和气候目标。不过,虽然EU taxonomy直接适用于欧盟成员国,但其影响和应用范围可能会扩展到欧盟之外,因为全球投资者和跨国公司也可能采用这一框架来指导他们的可持续投资决策。
我们的教材中,提到的法国的法案主要是Florange Act。Florange法案是法国在2014年推出的一项立法,其名称来源于法国北部一个因关闭而成为工业衰退象征的钢铁厂——Florange。这项法律的核心内容是允许法国公司给予长期持股的股东双倍投票权,这里的“长期持股”被定义为以特定方式持有股份至少两年的股东。这项规定的目的是鼓励长期投资和增强公司与其长期股东之间的联系。
然而,Florange法案设定的条件意味着很多机构投资者,特别是那些位于法国以外的投资者,难以获得这种双倍投票权。即便是长期存在的养老基金或保险投资者,也可能由于诸如更换托管人、基金经理或参与股票贷款计划等常规操作,而被认为其所有权连续性受到了影响。
因此,实际上,这些双倍投票权被视为一种工具,旨在加强管理层或多数股东的控制力,同时限制少数股东的影响。这反映了一种在公司治理中寻求平衡的努力,即在鼓励长期投资和维护公司稳定性的同时,也可能导致对某些投资者权益的限制。
而教材中并没有提到具体的荷兰的法案。荷兰采用监事会结构,在这种结构下,股东虽然负责任命监事会,但他们与直接对管理层进行绩效和战略问责的职能保持一定的距离。这意味着在荷兰,公司治理模型更倾向于平衡各方利益,而不是仅仅优先考虑股东的利益。
教材中提到的阿克苏诺贝尔的案例进一步说明了这一点。在这个案例中,即使面临收购提议,荷兰公司也不一定将股东利益放在首位。荷兰长期以来对收购持敏感态度,即使在许多所谓的“stichting结构”被拆除后仍然如此。stichting结构是一种法律架构,它允许组织拥有公司的股份并向市场发行存托凭证,而投资者购买的是存托凭证而非股份本身,这意味着他们不享有所有法定股东的权利。这种结构在敌意收购情况下可以用来保护公司,使股东与公司管理层和监事会保持一定的距离,从而维护管理层和监事会的控制权。
然而,阿克苏诺贝尔的案例也显示,尽管在收购情况下股东的直接影响可能受限,但股东在其他情况下的影响力仍然很强。在这个特定案例中,长期的争议结果是董事会的变更和公司的重大精简,以及为股东创造价值的行动,这表明了股东在推动公司变革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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