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在讲课时,举过一个例子,哪一家可以宣称遵守,有银行的分行,共同基金,和可口可乐。答案是银行分行。我记得老师还说,不在乎是不是独立法人,只要是独立运营,在做这个业务,就可以。
后面讲关于FIRM的定义,说使用同一个品牌名字的公司,不限地域,都必须要全部遵守。不能说新加坡公司遵守了,美国公司不遵守,这种。
以上这两种,不矛盾吗?请详细解释,究竟什么时候怎么认为
伯恩_品职助教 · 2024年06月14日
嗨,努力学习的PZer你好:
先清楚独立实体
独特的商业实体:在组织和功能上与其他单位、部门、部门或办公室分离,对其管理的资产保留自由裁量权,并对投资决策过程拥有自主权的单位、部门或办事处。可用于确定这一点的可能标准包括:
作为一个法律实体,具有独特的市场或客户类型(例如,机构、零售、私人客户等),并使用独立和独特的投资流程。
然后你的第二句话是说独立实体中的任何部门或者分支不能单独遵守GIPS其它的不遵守。
即大的组织下的可以细分为一些实体,可以单独宣称遵守GIPS,实体下的分支或者部门不能单独遵守GIPS
----------------------------------------------加油吧,让我们一起遇见更好的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