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法第八章ppt第10页的第一条:“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抗辩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其异议不能成立”,视频里老师解释说因为是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原因只有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和明显缺乏偿债能力两点,资产不抵负债是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候的理由,所以不能用这条反驳,那在后面一页ppt中(还是在讲异议),又说到如果人民法院发现债务人资产大于负债(ppt是写未发生破产原因,但老师视频和笔记都写的资产大于负债),可以不予受理/裁定驳回申请,这两者有无矛盾点呢?为什么都是对的呢?是前者提出抗辩异议的时候要连着后面没有实际行动一起看才是不行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