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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小鸡 · 2023年07月30日

为什么资产超过负债不能作为破产申请受理异议的理由,但可以作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和驳回申请的依据呢?

在经济法第八章ppt第10页的第一条:“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抗辩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其异议不能成立”,视频里老师解释说因为是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原因只有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和明显缺乏偿债能力两点,资产不抵负债是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候的理由,所以不能用这条反驳,那在后面一页ppt中(还是在讲异议),又说到如果人民法院发现债务人资产大于负债(ppt是写未发生破产原因,但老师视频和笔记都写的资产大于负债),可以不予受理/裁定驳回申请,这两者有无矛盾点呢?为什么都是对的呢?是前者提出抗辩异议的时候要连着后面没有实际行动一起看才是不行的吗?

1 个答案

小刘_品职助教 · 2023年08月04日

嗨,努力学习的PZer你好:


这两点不矛盾。第一点强调的是,债务人仅凭具有清偿能力或资产超过负债为由,就对破产申请直接提出异议,是不可以的。第二点强调的是,破产申请已经被受理了,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实质审查,确认了无破产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具有清偿能力或资产超过负债,比如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财产不能变现,无法清偿债务,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这时就人民法院就不能驳回申请。可以把第二点当做第一点的后续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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