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资产收购的例题,甲 500万元的银行存款购买乙公司的部分资产,该部分账面价值300万,计税基础320万,公允价值360万。
答案说甲收购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360万为基础。 乙公司应该确认资产转让所得360-320万=40万。
我的问题是,甲确实花出去了500万,为什么要以公允价值作为计税基础。那500万换来320万的资产,剩余少的180万怎么办? 然后乙公司多收到的140万,就不算做应纳税所得额了吗?而且账面价值是300万,说明折旧20万已经在之前的纳税年度作为费用扣除了,这里用计税基础320万,那不是多扣了一笔20万费用吗? 还是这里账面价值300万和计税基础320万,暗含的意思是税会的折旧计算已经有不同了?
计税基础是什么?是历史购买价格-税法上允许的折旧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