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PZ2022112702000020
问题如下:
乙公司是甲公司控股的子公司。2×22年12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成本为500万元的商品(未计提跌价准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销售价款为8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04万元,当日乙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该款项。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在编制2×22年度合并现金流量表时,“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应抵销的金额为( )。
选项:
A.800万元 B.300万元 C.904万元 D.696万元解释:
答案:C
800+104=904(万元)
税法上是不承认合并报表的做法的,所以即使是内部交易,增值税还是要向税务局支付的吧,所以只有内部收付的800万元才能抵消啊,104万元是支付给税务局的,为什么能抵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