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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lvia · 2023年05月26日

企业所得税:转让财产收入

清算所得、撤回或减资的所得中,减去“股息所得”,我不是很理解。


A公司用100万投资了B公司20%股份,B公司清算或者A转让B公司的股份:


B公司里有: 未分配利润+累计盈余公积 例如100万,那其中20万是无论B公司清算/被转让与否,都是归A公司所有的。


B公司一共卖了1000万,归A公司为200万。


所以实际A公司真正卖了(200-20)万,因为那(未分配利润+累计盈余)的20万,可以看做是cash,就是无论B公司有没有卖,都应该有20万归属于A公司,是这么理解么?


但我的问题在于,实际A公司真正只投资了100万,这(未分配利润+累计盈余)的20万,在A的账面上应该显示为账面的“投资收益”,已经缴纳了企业所得税。所以到最后的时候,要把这部分已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20万收益扣除掉,是这么理解吗?

1 个答案

小刘_品职助教 · 2023年05月31日

嗨,从没放弃的小努力你好:


所以实际A公司真正卖了(200-20)万,因为那(未分配利润+累计盈余)的20万,可以看做是cash,就是无论B公司有没有卖,都应该有20万归属于A公司,是这么理解么?

无论A公司转让B公司股权,还是B公司清算,A公司都是真正卖了200万,只是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的股权转让所得清算所得不一样,即计税依据不一样。

(1)如果A转让B公司股权,A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为200-100=100万,因为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即这20万,这20万可以看作cash或银行存款,这20万不能扣除。

(2)如果B公司清算,A公司的清算所得为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金额-股息所得-投资成本=200-20-100=80万,此时20万可以扣除。


但我的问题在于,实际A公司真正只投资了100万,这(未分配利润+累计盈余)的20万,在A的账面上应该显示为账面的“投资收益”,已经缴纳了企业所得税。所以到最后的时候,要把这部分已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20万收益扣除掉,是这么理解吗?

在A的账面上是为投资收益,属于权益性投资收益,如果A、B均为居民企业,符合免税条件,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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