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所得、撤回或减资的所得中,减去“股息所得”,我不是很理解。
A公司用100万投资了B公司20%股份,B公司清算或者A转让B公司的股份:
B公司里有: 未分配利润+累计盈余公积 例如100万,那其中20万是无论B公司清算/被转让与否,都是归A公司所有的。
B公司一共卖了1000万,归A公司为200万。
所以实际A公司真正卖了(200-20)万,因为那(未分配利润+累计盈余)的20万,可以看做是cash,就是无论B公司有没有卖,都应该有20万归属于A公司,是这么理解么?
但我的问题在于,实际A公司真正只投资了100万,这(未分配利润+累计盈余)的20万,在A的账面上应该显示为账面的“投资收益”,已经缴纳了企业所得税。所以到最后的时候,要把这部分已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20万收益扣除掉,是这么理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