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3年开始对高管人员进行股权激励。具体情况如下
(1)20×3年1月2日,甲公司与50名高管人员签订股权激励协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协议约定:甲公司向每名高管授予120 000份股票期权,每份期权于到期日可以8元/股的价格购买甲公司1股普通股。该股票期权自股权激励协议签订之日起3年内分三期平均行权,即该股份支付协议包括等待期分别为1年、2年和3年的三项股份支付安排:20×3年年末甲公司实现的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增长8% (含8%)以上,在职的高管人员持有的股票期权中每人可行权40 000份;20×4年末,如果甲公司20×3、20×4连续两年实现的净利润增长率达到8% (含8%)以上,在职的高管人员持有的股票期权中每人可行权 40 000份;20×5年末,如果甲公司连续三年实现的净利润增长率达到8% (含8%)以上,则高管人员持有的剩余股票期权可以行权。当日甲公司估计授予高管人员的股票期权公允价值为5元/份。
(2)20×3年,甲公司实现净利润12 000万元,较20×2年增长9%,预计股份支付剩余等待期内净利润仍能够以同等速度增长。20×3年甲公司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为12元/股。20×3年12月31日,甲公司的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为4.5元 /份。20×3年,与甲公司签订了股权激励协议的高管人员没有离职,预计后续期间也不会离职。
(3)20×4年,甲公司50名高管人员将至20×3年年末到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20×4年,甲公司实现净利润13 200万元,较20×3年增长10%。20×4年没有高管人员离职,预计后续期间也不会离职。20×4年12月31日,甲公司所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为3.5元/份。
其他有关资料:甲公司20×3年1月1日发行在外普通股为5 000万股,假定各报告期未发生其他影响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变动的事项,且公司不存在除普通股外其他权益工具。不考虑相关税费及其他因素。
(3)计算家公司20x3年基本每股收益。
甲公司20x3年基本每股收益=12000/5000=2.4元/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