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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ydengu · 2022年08月20日

经济法· 个别清偿

模拟考A卷中,破产法主管题第4问,提到若是债务人用自己的物提供担保且在担保物市值内所做清偿,可以不受限制。


若是破产人为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然后变卖优先受偿可以吗❓应该也是可以的吧,根据别除权的规定:破产人是担保人:担保人提供物保,债权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在担 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人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 债务人求偿;


也就是无论是为自己提供担保,还是为他人,都可以做优先个别清偿,这样理解对吗?谢谢

1 个答案

小刘_品职助教 · 2022年08月20日

嗨,爱思考的PZer你好:


在第三人,即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还款的情况下,正确。

只要破产人担保的是物权,无论是为自己还是为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变卖后债权人就可以优先受偿,但均仅可以在市值内进行清偿,同学说的这种情况,破产人还应继续向第三人即债务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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