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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orui · 2022年08月16日

主债权转让


请问,这个第6条,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和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是一个意思吗,有没有区别?

1 个答案

小刘_品职助教 · 2022年08月16日

嗨,努力学习的PZer你好:


①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这种情况下,强调的是,保证人仅对转让的债权不承担责任,对原债权是承担责任的。

比如,A向B借款,保证人为A担保,B转让债权给C后,B没有通知保证人,保证人不知道债权发生了转让,借款期限届满后,A无力偿还,保证人为A向B进行偿还,C得知后,向保证人要求偿还债务,这时,C不能要求保证人对自己清偿债务的,即为“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仅对转让的债权不承担责任,对原债权是承担责任的,仍需有偿还的义务。


②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这种情况下,强调的是,保证人对转让的债权、原债权均不承担责任。

比如,同样的例子,A向B借款,保证人为A担保,保证人与B约定禁止债权转让,B转让债权给C后,B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B即使通知了保证人,B对外转让债权,保证人对C也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C即使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或诉讼仲裁的,保证人对B及C均不承担担保责任,即为“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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