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PZ202204150300004805
问题如下:
(5)A公司于2014年9月10日发出公告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解释:
A公司于9月10日发出公告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只有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每增加或减少5%才需要公告;在计算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时,表决权未恢复的优先股不计入持股比例。在本题中,A 公司持有的3%的优先股不计入上述持股比例,无需发布公告。
每增加或者减少1% 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小刘_品职助教 · 2022年08月15日
嗨,努力学习的PZer你好:
无需考虑小披露。
只有当题目明确A公司是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取得的表决权股份,A公司才需在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增加或者减少1%,于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1)中的优先股发行方案,属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的方式,但因其不属于表决权股份,不予考虑。
(2)中的定向增发方案,属于协议转让的方式,属于表决权股份,仅需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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