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PZ2021122303000016
问题如下:
小红委托张三为自己租一套房屋,月租金不超过2000元。随后,张三以小红名义与李生签署租赁合同,要求合同期限一年,租金为2500元每月。李生对小红要求月租金不超过2000元的要求并不知情。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张三代理小红实施的租房行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选项:
A.该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B.李生可请求小红对该合同的法律效力不予以追认 C.在该合同的法律效力被追认之前,李生有权撤销其出租房屋的意思表示 D.小红收到李生对该合同法律效力的追认通知后未作表示,则李生有权请求小红和张三赔偿其相应损失解释:
【答案】C
【解析】
1.小红授权张三租房,其代理权限限于月租金不超过2000元,张三未经小红同意擅自签订的租赁合同的月租金为2500元,超过2000元,因此属于超越代理权限实施的代理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无权代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选项A错误)
2.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月内予以追认。(选项B错误)
3.李生对张三无权代理并不知情,因此李生属于善意相对人,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追认前可以撤销其作出的意思表示。(选项C正确)
4.被代理人收到追认通知后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相对人有权请求无权代理人赔偿其损失,而无权要求被代理人赔偿。(选项D错误)
A选项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追认前可以撤销其作出的意思表示,那不是代表是可以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么。D选项不撤销对被代理人来说是能获利的,未做意思表示应该是同意追认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