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烦老师解释下这句话怎么理解, 是否可以举一个例子,一直理解不了。谢谢
小刘_品职助教 · 2022年08月02日
嗨,努力学习的PZer你好:
背书记载了被背书人、被背书人签章,则背书行为有效,同学可以理解为,背书上所写的其他条件(除“不得转让”字样),写了与没有写一样,是可以忽略的条件,其他条件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果,不影响票据的承兑,但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行为责任。
如,A出具一张汇票至B,由甲银行负责为其进行承兑,此时,B向C购买了一批货物,B需要向C付款,因此B将此汇票背书转让至C,B在背书中写道,若C交付的货物有瑕疵则C负有返还全部或部分货款的义务,C随后又将汇票背书至D。
对于D来说,若此时C交付给B的货物真的发生瑕疵,D依然可以向甲银行进行承兑,向A、B、C进行追索,B不可以以货物有瑕疵为由对抗D,这即为“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但前提是,D是善意的,是对于C的货物有瑕疵是不知情的,且支付了合理价款,并非无偿取得的票据。
对于C来说,D向C进行了追索,此时,C找了B向B进行追索,因货物有瑕疵,B可以拒绝向C进行付款,C不可以向B进行追索,这即为“但有可能具有民法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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