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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包纸 · 2022年07月29日

丙为一般保证人,为什么要承担连带责任?

NO.PZ2020071702000030

问题如下: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丙公司为一般保证人,该债务仍未到期。近期,丙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申请。根据公司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丙公司保证责任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选项:

A.人民法院受理丙公司的破产案件后,丙公司的保证责任不得免除

B.乙银行可以向丙公司直接申报债权求偿,但丙公司可行使先诉抗辩权要求乙银行先向甲公司求偿

C.若乙银行先从丙公司处获得清偿,则无需向甲公司行使受偿权利

D.丙公司的保证责任应按实际分配数额确定

解释:

答案:BCD

考点:债权申报

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得因其破产而免除。A选项正确。

保证债务尚未到期的,将其未到期之保证责任视为已到期,提前予以清偿。取消保证人的期限利益后,对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可以直接申报债权求偿。这时应当取消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B选项说法不正确。

如债权人先从保证人处获得清偿,应先行提存,待债权人在债务到期从债务人处行使受偿权利后,再确定保证人应否承担保证责任,并按保证人实际应承担补充责任的范围向债权人支付,余款由法院收回,分配给保证人的其他破产债权人。C选项说法不正确。

保证人的补充责任应按破产债权数额而不是实际分配数额确定,D选项不正确。

如题…………………,

1 个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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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刘_品职助教 · 2022年07月29日

嗨,从没放弃的小努力你好:


丙公司为一般保证人, 享有先诉抗辩权,企业破产后,不再享有先诉抗辩权,保证责任不得免除。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 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责任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因此,无论乙为何种保证人,乙银行都可以向丙公司直接申报债权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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