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PZ2020062907000064
问题如下:
甲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4月以分期收款的方式销售了一批商品,不含税销售额为300万元,合同约定4月收取50%的货款,5月收取剩余部分的货款,4月甲商场已将货物全部发送至购买方处。与一家供货企业签订平销返利协议,4月购进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税合计金额为 113万元,甲商场当月按平价全部销售,月末供货方向甲商场支付返利10万元。已知甲商场4月发生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万元,那么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为( )万元。
选项:
A.15.65 B.35.15 C.15.8 D.17.34解释:
本题考查分期收款、平销返利增值税的计算,答案是A。
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对于该笔交易甲商场2020年4月的销项税额=300×50%×13%=19.5万元;对于以平销返利方式销售的产品,按平价销售时的不含税销售价格计算销项税额,等于113/(1+13%)×13%=13万元,返利收入应冲减的进项税额=10/(1+13%)×13%=1.15万元。
甲商场当月应纳增值税=19.5+13-(5+13-1.15)=15.65万元,选项A正确。
为什么算出来的增值税13还要扣掉?